基本案情:
2012年4月,武某与陈某等人在潍坊市新华路某酒店用餐,席间二人发生口角,饭后武某对陈某进行殴打,致陈某左眼眶内侧骨折,经鉴定构成轻伤。武某于事发第二日到派出所投案自首,后逃到外地躲藏,公安机关对其网上通缉,于2012年7月某日再次自首,当日被拘留,后被取保候审。
案情分析:
我接受武某妻子的委托后到看守所会见武某,听取了他的陈述,建议武某的妻子积极与受害方协商赔偿事宜,取得谅解,并协助她最终达成赔偿协议,在此基础上成功为武某办理了取保候审。记得那时正值盛夏,每次与受害方协商都是在中午陈某下班后,我们为了能在陈某下班前赶到,顶着炎炎烈日在柏油路上疾驰,现在回想起来还是一种炙烤的感觉。武某取保后我多次与其沟通,仔细查阅卷宗,不放过任何细节,最后我确定了几个辩护要点,一是受害方存在过错;二是武某有自首情节;三是积极赔偿损失并获得谅解等,庭审中围绕这几个要点进行了激烈的辩护,法院最终采取了我的辩护意见。
判决结果:
被告人武某犯故意伤害罪,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。本案取得了良好的辩护效果,当事人满意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