张春艳律师亲办案例
变更抚养权*孩子满10周岁
来源:张春艳律师
发布时间:2013-10-1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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李某、马某于20091125日协议离婚,双方约定婚生男孩小李由李某抚养,马某支付抚养费。双方离婚后小李一直由李某抚养至200912月,马某经常带小李到马某处吃饭、玩耍等。200912月份以后小李随马某生活,李某未提出异议。20115月马某向法院起诉,请求变更小李的抚养权,并要求李某支付200912月至20115月的抚养费。

案情分析

夫妻双方离婚时孩子归谁抚养的问题,根据孩子的年龄分两种情况,孩子不满10周岁的,由对孩子成长有利的一方抚养,一般综合考虑双方有无住房、有无稳定收入并结合有无不良嗜好、传染病等;对孩子已经超过10周岁的主要考虑孩子的意见。本案中小李在马某起诉变更抚养权时已经年满10周岁,根据规定应该尊重孩子的意见。

庭审及结果

庭审中,小李当庭向法院陈述愿意跟随马某生活。关于李某是否应支付200912月至20115月的抚养费,马某举证证明这段时间孩子跟随自己生活,李某认可。最终,法院判决孩子归马某抚养,李某支付200912月至20115月的抚养费9000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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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张春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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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职  务:
    主办律师
  • 执业证号:
    13707*********71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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