李某、马某于2009年11月25日协议离婚,双方约定婚生男孩小李由李某抚养,马某支付抚养费。双方离婚后小李一直由李某抚养至2009年12月,马某经常带小李到马某处吃饭、玩耍等。2009年12月份以后小李随马某生活,李某未提出异议。2011年5月马某向法院起诉,请求变更小李的抚养权,并要求李某支付2009年12月至2011年5月的抚养费。
案情分析
夫妻双方离婚时孩子归谁抚养的问题,根据孩子的年龄分两种情况,孩子不满10周岁的,由对孩子成长有利的一方抚养,一般综合考虑双方有无住房、有无稳定收入并结合有无不良嗜好、传染病等;对孩子已经超过10周岁的主要考虑孩子的意见。本案中小李在马某起诉变更抚养权时已经年满10周岁,根据规定应该尊重孩子的意见。
庭审及结果
庭审中,小李当庭向法院陈述愿意跟随马某生活。关于李某是否应支付2009年12月至2011年5月的抚养费,马某举证证明这段时间孩子跟随自己生活,李某认可。最终,法院判决孩子归马某抚养,李某支付2009年12月至2011年5月的抚养费9000元。